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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司固定资产移交股东,视同销售处理吗?需要缴税吗?
发布时间:2021.04.15    新闻来源:南通慧瑾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固定资产移交股东,视同销售处理吗?需要缴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规定,

第十四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被投资企业注销前或后,将固定资产划转股东,应按销售固定资产其市场价计缴增值税和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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